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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欢迎新规定:销售机构需要有执照的员工持有证书
互联网保险业务新规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非牌照机构的禁止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进了监管框架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有序发展。同时,对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关键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规的颁布对行业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将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数字化升级。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业的深入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保险销售和服务形式,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近日,银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以及非保险机构在实践中“挠球”和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的水平。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
《办法》定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靠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业务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自主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可以独立完成保险活动。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朱峰表示,《办法》抓住了“保险”这个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边界。同时,根据线上线下渠道的整合,规定了政策衔接的适用方法。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适用标准,可操作性强,能有效减少监管套利。
平台不能随意搭售保险
《办法》还加强了对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以下要求:一是要求特许经营,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业务应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要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第三,业务要独立经营,从主营业务上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第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这意味着未来互联网平台不能随意捆绑保险,需要取得牌照才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会泽保险经纪奇点研究所首席研究员马骁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非牌照机构的禁止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进了监管框架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有序发展。此外,对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关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和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以追溯,不允许默认检查或限制取消自动扣款,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非保险机构在实践中“抓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活动:F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兼业代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银行的特殊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行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监会对电子银行业务领域的监管要求;第三,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有效落实特许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给出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并享有完整数据权利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行搭建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和与保险机构有股权和人事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是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目前,保险机构员工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官方账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被许可人的管理责任,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要建立一系列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对营销宣传信息进行审核、监测和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和管理,认定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第四,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此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和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和宣传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推动保险业数字化转型
梅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约翰杨表示,《办法》的推出是行业的里程碑,将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数字化升级。
《办法》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融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互联网保险更高层次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特别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和多元化服务需求的保险产品,使保险与场景和技术合理融合;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
朱峰认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一种销售渠道,更是一种经营方式和服务形式。《办法》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责任,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标准,划清业务边界和监管红线。《办法》的颁布,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根据银监会的安排和部署,《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根据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运营等其他问题的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