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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德纲故意杀人案重审 判处死刑 法院:先前的判决是在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12月23日,东方。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被告人左德纲故意杀人罪已再审,法院认定左德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此前认定左德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应予撤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左德纲于2007年1月13日晚,因怀疑被害人周扬在网吧外偷了空调,请同案被告人陈永选、杨石清乘坐世谋的出租车到颍上县江甸子镇汽车站寻找周扬。他把周扬带到车库,停在江甸子镇原政府附近。左德纲、杨、周扬。
周扬被打后,逃到江甸子镇原政府公厕,被三人追上。左德纲用绳子勒死周扬的脖子,陈勇宣布用绳子勒死周扬,导致周扬死亡。最后三个人把周扬的尸体扔进厕所粪池,在石某的车里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扬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小偷向司法机关报案,称左德纲、杨杀害周扬。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排除左德纲供述为非法证据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左德纲与、杨一起,故意非法剥夺周扬的生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纲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徽省刑事法院2019年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左德纲等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定左德纲犯故意杀人罪无罪,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应予撤销。对于当庭起诉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本案左德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采纳左德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对左德纲及其辩护人,左德纲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105号中刑事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予以驳回。
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纲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他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要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达不到立即执行左德纲死刑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对左德纲死刑不予执行,然后依法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据纵向消息,11月25日,安徽“厕所沉尸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庭审主要围绕安徽省刑事法院原(2019)105号判决所述证据、矛盾、疑点,左德纲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在此之前,该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经历了七次审判。左德纲被判死刑五次,最高法院两次撤销死刑发回重审。
记者从当事人的一名辩护律师左德纲处了解到,当天的庭审中有新的证据:‘经DNA检测,死者左右双手提取的两根毛发中有一根是死者本人的,另一根被排除在外。它是否
据了解,当天在法庭上,左德纲仍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表示自己曾被调查机关刑讯逼供。郑强说,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左德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