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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14人 初犯判20年徒刑
都市报11月20日电(记者通讯员董)新洲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判处陶、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9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至2万元。其中,被告人陶丽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其他犯罪尚未判决的,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依法合并处罚,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2年前后,被告人陶聚集了陶丽华、陶、陶宏斌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活动,在忻州某街道镇臭名昭著。为了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2008年,陶以成立公司的名义参与开发,动员部分村民入股,注册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但在公司实际经营中,被告人陶强行控制公司,安排组织成员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陶不断扩大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陶宏伟、陶丽华、陶锦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陶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周础、为普通参与者的人数众多、层次分明、结构稳定的黑社会组织。
为了确立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系统地开展非法犯罪活动。其中敲诈勒索罪4起,勒索财物总额292万元;强行交易犯罪4起,强行交易金额1033万元,非法获利共计91万元;寻衅滋事罪2起,寻衅滋事罪违法行为2起,任意损毁财物价值合计1.6万元以上的;一起寻衅滋事罪造成两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聚众滋扰等手段组织了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地区和行业造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11月18日,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