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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27元运费8991元 巨大的运费是怎么来的?
也许,确定运费价格是商家的权利,而选择购买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即使消费者选择购买,也是周瑜的错。商家的做法没有错,但这种观点忍不住被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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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英锋(法律工作者)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西南宁市民卢先生欲购买一款名为MCU的配件,单价在14元至42元之间。发现某商家“双11”推出了1.7元-2.7元的促销单价。看到折扣,陆先生下了订单,买了10元。就在他准备付款的时候,订单总金额9018元。
新京报制图/高
在订单总额中,商品价格只占很小一部分,而运费价格占大头,本末倒置。
我以为这是商家设置错误造成的,但是购物网站客服说商家的运费设置不违法,这种情况不是个别事件。原来,一些商家故意设置特殊的运费规则,限制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数量。当消费者选择超过一定数量的商品时,就会产生巨大的运费。
在税收领域有“超额累进税率”,在网购领域也有“超额累计运费”?或许,如何确定运费价格是商家的权利,是否选择购买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即使消费者选择购买,也是周瑜的错。商家的做法没有错。然而,这种观点不能不受到法律的审查。
在市场规则下,虽然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时享有商业自主权和定价权,但不能违背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规律,而应遵循必要的法律规则。《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商家预先准备的重复使用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应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根据《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成本、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包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网商准备的标准订单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但陆老师仔细看了订单,发现所选商品运费为8991元。如果他的银行卡钱不够,他可能会支付订单。这说明商家并没有将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到消费者非常感兴趣的“超额积载”内容上。消费者如果仓促下单,很容易误操作,陷入巨额运费的坑里。即使行使后悔权,也会陷入消费纠纷,陷入困境。此外,商家单方面设定的某商品999元的“超额累计运费”,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总而言之,“超额累倍运费”违背了格式合同规则,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有霸王条款之嫌。
设定“超额累计运费”的真实意图可能是为了限制消费者的购买量,但商家设定“超额累计运费”意味着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合同就生效。无论如何,“积载过多”已经毁了格式合同,应该由商家制止,由监管部门监管。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康嘻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