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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股东的股权(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回股权的情形)

发布于:2021-08-10 编辑:网友投稿


编辑 / 鱼乐

特约律师 / 侯冰律师|陆安律师事务所

赵某是一家纸业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公司自2012年10月成立后持续赢利,赵某每月领取担任职务的薪水8000元,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年终时不给股东进行分红。几年过去了,因股东会决议还是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今年年初,赵某决定要退股,加盟其他公司,现在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那么公司是否能收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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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纸业公司的陈述,纸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则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赵某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要求纸业公司可以准许。

行动建议

建议该纸业公司积极与赵某进行协商,商讨公司回购股权事宜,以免诉讼之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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