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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保障(合同如何保障小股东权益)
现如今,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非常普遍。但在劳动合同到期再续签时,问题就来了:一些用人单位动起歪脑筋,处处设圈套侵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也是懵懵懂懂,致使利益受损。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最近几则新闻报道中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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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刘刚在大同一汽修厂工作,合同快到期时,劳资双方都同意续签。但令他难以接受的是,续签劳动合同中,资方单方面修改条款,致使他的工作内容没有太大改变,工资却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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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供职于运城一建筑公司的张勇,从2004年开始,每隔3年就会与公司签一次劳动合同,这次他想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但当他拿到这份合同时,却发现自己的职级由以前的经理级降为员工级,找公司理论,公司的答复是:想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放弃职位;要保留职位,就必须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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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太原一饭店的赵小云已在单位工作6年,今年是她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没想到新来的人事主管认为,续签合同可以认作新合同的开始,赵小云需要履行试用程序,并规定了试用期。
以上种种,都是用人单位故意所为,不仅对劳动者不利,而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小编觉得有必要为大家好好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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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当劳动合同期限快要届满时,双方之间就可以商议续签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劳动关系,于是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前办理延续手续的行为。
续签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但要特别注意以下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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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签的过程必须经当事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续签。
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双方应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事件一中,资方单方面降低刘刚的工资,刘刚不同意。如此一来,要么资方作出改变,对合同条款重新规定;要么劳动合同终止,但在这种情况下,资方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或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事件二中,已在单位工作15年的张勇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而公司以逼迫手段要挟他显然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张勇要尽量留有证据,才能在日后打官司或交涉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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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期限长短,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事件三中,赵小云已经与饭店续签过两次合同,且已经在饭店工作了6年,说明饭店已经认可她的工作能力,她也早已过了试用期,并不需要再次考核试用。所以饭店要求赵小云重新进入“试用期”是违法行为。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签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看看,说了这么多,你一定明白了不少。小编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平等协商、坦诚沟通,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才是确保双赢的不二选择。
来源:山西工人报
